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关于加强国际专项粮食储备贷款管理的通知
(1992年1月18日,银发<1992>23号)
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粮食购销工作的决定》(国发<1990>44号)和《
关于建立国家专项粮食储备制度的决定》(国发<1990>55号)等文件的精神,为了切实加强国家专项粮食储备(以下简称国储粮)贷款的管理,做好国储粮储备工作,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对国储粮贷款管理特作以下通知:
一、国储粮贷款,采取由人民银行提供资金和贷款规模,由专业银行发放,中央财政贴息的办法,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先贷后转、钱随粮走、专项考核”的管理办法,各级人民银行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组织当地有关专业银行与粮食储备部门共同做好国储粮贷款的管理工作,并按照计划性、物资保证性和偿还性的原则,管好用好国储粮贷款。
二、国储粮贷款所需规模,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一律不得挤占和挪用,国储粮贷款规模,由人民银行总行根据每年国储粮储备计划,编制国储粮贷款计划,在国家信贷计划中,单项列出,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人民银行分行,由其负责管理使用。国储粮贷款规模调剂权归总行。各级银行要加强管理,保证国储粮贷款规模及时到位,并要于每季末后五日内将该季末实际占用储粮贷款数、每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将该年十二月二十日实际占用国储粮贷款数逐级汇总上报各自总行,人民银行总行将与有关专业银行总行进行核对,并相应调整有关专业银行总行的贷款规模。
三、国储粮贷款所需资金,由人民银行总行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粮食储备局下达的国储粮储备计划,在每年增加的农副产品收购资金中专项列出,下达各地人民银行,由其负责管理使用。
四、根据人民银行(银发<1989>67号文)《关于对主要农副产品收购资金实行专项管理的规定》,国储粮贷款实行专户管理。有关专业银行在当地人民银行、粮食储备部门在专业银行要分别设立国家专项粮食储备存、贷款专户,严格监督国储粮资金的收付,国储粮调销回笼资金、中央财政对国储粮贷款的贴息及国储粮管理费用补贴,必须全额进专户核算。
五、国储粮贷款实行先放后转的办法,即资金先由人民银行在当年发放给专业银行用于农副产品收购的短期贷款中专项提供,所收粮食转为国家专项粮食储备后,各地银行再按照以下情况,将这部分贷款全额转为国储粮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