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积极支持和协助企业安置富余人员。企业的富余人员,以企业自我消化为主,社会调节为辅。除企业开辟新的生产、生活服务和厂内培训、厂内待业等门路自行消化以外,劳动部门要积极进行企业、行业之间的余缺调剂,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置富余人员工作;对老、弱、病、残等难以适应本岗位工作但尚未具备退休条件的人员,可实行厂内退养,按退休待遇发给生活费,到退休年龄再办理退休手续;对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以休长假,休长假期间由企业发给本人月工资总额一定比例的生活费。
5.对大中型企业的劳动计划安排给予必要的倾斜,根据生产需要及时下达招工指标。各地州市劳动局可按不超过本地职工总数1%的自然减员指标在年初预安排。
6.对经省劳动厅批准实行劳动制度综合配套改革和职工人数增长同经济效益增长挂钩的企业,在不超过工资总额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前提下,允许企业根据生产需要招收工人。企业在劳动部门批准的年度劳动计划内,可自行确定招工时间、招工人数、用工形式、合同期限和招工条件,在劳动部门的指导下,通过劳务市场,面向社会,公开招收、择优录用。
7.经批准试行职工人数增长同实现利税挂钩办法的企业集团(公司),其劳动计划在不超过“挂钩”浮动比例内,可自行确定。
8.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而待业的职工重新就业时,不受年龄限制,只要生产单位需要,劳动部门可随时办理招用手续,在各地州市的劳动计划内予以承认。
9.企业原则上应执行“先本地、后外地”的招工原则,但对在本地区招工难的企业,经批准可跨地州市招收,也可在企业之间、行业之间平衡调剂。企业招用临时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并领取《招用临时工通知单》后即可招用,其中招收农民工的,按照国务院令第8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0.各级劳动部门要积极扶持大中型企业办好劳动服务企业,做好其待业人员的就业安置工作,为企业解除后顾之忧。
11.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依法处理职工或职工按劳动合同规定辞职时,任何部门不得进行干预;属于劳动争议问题的,由劳动仲裁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解和仲裁;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职工被开除、除名或辞退后,应及时向劳动部门的待业保险机构进行待业登记;各级待业保险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发放待业保险金,并努力做好就业训练和安置就业。
二、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进一步搞活企业内部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