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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关于银行对三、四类企业贷款实行财产抵押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废止1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7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宣布失效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关于银行
 对三、四类企业贷款实行财产抵押的通知
 (1992年5月14日,银发<1992>124号)


  为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国家要求在企业兼并问题上要有所突破,提出了先破产后兼并的原则。
  银行往往是企业的最大债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在企业破产清偿债务时,银行债务与其他债务处于同等地位,这样,银行贷款将会受到很大损失。但有抵押的银行贷款在企业破产时可享有优先索债权。因此,请各分行今后对三、四类企业的贷款一律实行财产抵押。过去凡没有实行抵押的,必须重新签订合同,以保证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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