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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发布《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办法》[失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对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者,电力部门至少两年进行一次复审。未参加复审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自动失效;复审不合格者,应重新接受培训考核。
  第十九条 对进网作业电工的复审内容包括:
  1、作业期间作业行为;
  2、电业作业规定熟识程度;
  3、学习新技术、新规章及事故案例的教学;
  4、身体健康状况。
  第二十条 电力部门持有《用电监察证》的人员,负责进网作业电工的日常监理工作,监理内容包括:
  1、作业行为;
  2、《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持有检查;
  3、作业现场及安全保障措施检查。
  第二十一条 电力部门对进网作业电工应建立管理档案。进网作业电工需调动时,应办理转档手续。跨省际作业时,进网作业电工应持证向当地电力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进网作业电工离开作业岗位半年以上,需重新进网作业者,应对其进行电业作业规定的重新考核,合格者方可进网从事原作业。
  第二十三条 电力部门对下列行为,可视其情节,给当事人以批评教育,或吊扣、吊销《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处罚:
  1、未持证从事进网作业的;
  2、涂改、伪造或转借《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
  3、违章作业或违章造成责任事故的;
  4、违反国家有关供用电方针、政策、法规的。
  第二十四条 无《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人员从事进网电工作业或从事的电工作业与证件规定不符的,电力部门应责令当事人停止作业,上述行为是其单位领导指使的,应责令单位领导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不予检验接电或中止供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进网作业电工培训考核大纲》由能源部统一制定。
  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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