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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发布《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办法》[失效]

  1、有符合培训要求的教学设施、场地和必要的教学手段;
  2、有省电力部门认可的教员;
  3、有健全的培训管理组织系统。
  第九条 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任务的教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2、从事电气专业工作在五年以上;
  3、有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水平或电业作业技能;
  4、精通电业作业规定;
  5、有一定的教学经验。
  第十条 进网作业电工培训时间,低压电工不得少于100学时;高压电工不得少于160学时;低压电工转为高压电工不得少于60学时;特种电工不得少于120学时。
  第十一条 进网作业电工接受培训时,应按规定缴纳相应的教学培训费。教学培训费标准每人每学时不得超过1.0-1.5元。
  教学培训费应单独建帐,应用于与培训有关事务的开支和教育设施的改善,并接受财务监督。
  第十二条 进网作业电工的培训教材,由能源部统一组织编制或指定。

第三章 考核与发证

  第十三条 进网作业电工经培训期满后,由地(市)、县(市)电力部门组织考核。考核按《进网作业电工培训考核大纲》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 进网作业电工考核的科目为:
  1、电气理论及电力系统运行知识;
  2、电业安全和作业技能;
  3、电业作业规定。
  第十五条 考核进网作业电工的主考人员,须经省电力部门认可,每种科目的主考人员一般不得少于二人,主考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作风正派,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2、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从事电气专业工作在五年以上;
  4、具有丰富的电业作业经验和较高的技能水平。
  第十六条 具有中等及以上电气专业学历者,经本人申请,地(市)、县(市)电力部门核准认可,可免除电气理论知识的培训,但考核照例进行。
  第十七条 经考核全部科目成绩合格者,由地(市)、县(市)电力部门发给《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应重新进行培训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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