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电力监管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8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28日)废止能源部发布《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办法》
(能源部令第9号 一九九二年九月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网作业电工的管理,提高其技术素质,以维护供用电的公共安全,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特殊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网作业电工,是指进入用电单位的受(送)电装置内,从事电气安装、试验、检修、运行等作业的工人、技术与生产管理人员的统称。
第三条 电力部门的用电(农电)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进网作业电工的培训、考核、发证和日常的监理工作。
第四条 进网作业的电工,须经电力部门培训、考核,并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后,方准进网作业。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由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统一监制,地(市)、县(市)电力部门签发,全国通用。
第二章 培训
第五条 接受进网作业培训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
2、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3、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电工作业的病症和生理缺陷;
4、工作认真,遵章守纪。
第六条 进网作业人员,须接受下列技术培训:
1、电气理论及电力系统运行知识;
2、电业安全与作业技能;
3、电业作业规定。
第七条 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任务的单位以及教员的资格,应经省电力部门认可。
第八条 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任务的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