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出口茶叶不列为法定植物检疫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出口茶叶不列为法定植物检疫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2]96号 1992年10月27日)


  经贸部《关于建议出口茶叶不列为法定植物检疫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函复如下:
  茶叶是我国的传统出口商品,在生产过程中经多次高温加工制成,已达到了消毒灭菌的要求,且目前多数茶叶进口国并未要求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因此茶叶可不列为法定植物检疫产品。如进口方提出检疫要求,可按合同规定,由出口经营单位申报检疫。
chl_9711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