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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农业部、林业部关于加强农村、林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农民中专农、林类专业师资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

国家教委 农业部 林业部关于加强农村、林区中等
 职业技术学校和农民中专农、林类专业师资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
 (教职[1993]1号 1993年1月10日)


  近年来,农村、林区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和农民中专教育有了很大发展,然而专业师资数量不足,素质不高的问题日益突出,制约着农村、林区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和农民中专教育质量的提高和功能的发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师资水平是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级政府和教育、农林等有关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师资的培养、选配和进修工作。为此,经商国家计委、人事部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等农林院校要积极为农村、林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农民中专培养专业师资
  普通高等农林院校是培养农村、林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农民中专学校农林类专业师资的主要基地,各主管部门应使它们积极承担相关师资的培养任务。各省应有计划地选择一、二所条件较好的本科高等农林院校设置职业技术教育师范系、专业或班,取得经验后,再根据需要扩展。
  高等农林院校培养农村、林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农民中专的师资,应主要招收应届或往届普通全日制农林中专、农村、林区职业高中、农民中专毕业生及有二年以上农林生产实践经验的农村普通高中毕业生,年龄一般不超过25岁。其招生计划应纳入国家核定年度招生计划内,部属农林院校的年度招生计划由农业部、林业部汇总,报国家教委核定下达,省属农林院校的年度招生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和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学校拟定,报国家教委核定后下达。其具体招生、考试和录取办法(包括应届毕业生),仍按(86)教职字012号、(87)教学字012号、(1990)农(教宣)第8号、(1991)农(教)字第3号和林教字[1991]39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学生在校期间享受国家任务内统招师范生同等待遇,毕业后定向分配到原地县以下(含县城)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农民中专学校任教,也可到普通中学担任劳动技术课教师。
  二、选调、聘请农林科技人员担任专、兼职教师
  从社会上聘任专、兼职教师,是职教、成教师资队伍建设的一条重要原则,不仅是解决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农民中专学校专业师资短缺矛盾的重要渠道,而且是增进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与社会生产的联系,办出特色,更好地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及农林、科技等部门应积极支持农村、林区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的发展,抽调部分适宜做教学工作的科技人员到学校担任专职或兼职教师。凡到县以下(含县城)学校任兼职教师的,工资(含津贴、奖金等)由原单位照发,各地可根据经济情况给予适当补贴。调到学校任专职教师的,应享受同级教师待遇。
  三、分配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林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农民中专学校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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