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政部关于当前兴办经营性公墓中值得注意的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当前兴办经营性公墓中值得注意的问题的通知
 (民事函[1993]9号 1993年1月15日)


  最近,一些省和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反映,个别县(市)或区、乡未经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兴办经营性公墓(包括中外合资公墓),违反了国务院批准的有关公墓管理法规原则。具体情况是:
  一、一些地区擅自兴办经营性公墓甚至是中外合资公墓。北京市有的郊区乡村干部造舆论,说什么“要想富,办公墓”。目前有的村正准备与外商洽谈合资兴办公墓事宜,还有的村拟把公益性公墓对外开放,改作经营性公墓,陕西省有的乡镇要把所在地经营性公墓划为乡镇企业的经济实体,并打算摆脱民政部门的管理。去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江苏省民政厅反映:南京市江宁县某乡已与台商签订合同兴办经营性公墓,投资二十万元人民币,工商部门已发营业执照,开了新闻发布会,分管市长讲了话。省民政厅得知后立即进行干预,该县却说不知道办公墓要报批,还要求省厅承认既成事实,补办手续。与此同时,该市栖霞区某乡又与港商达成建立合资公墓的协议,主管部门查问时他们却置若罔闻,不办理审批手续,继续修建。
  二、工商部门直接发营业执照支持一些单位兴办经营性公墓。去年九月召开全国殡葬协会年会时,成都市民政局反映,该市已发现两个乡未经省民政厅批准就办起了经营性公墓,当地工商局给予了登记注册。当市民政部门追查制止时,两个乡却自称“合法”仍然我行我素。
  三、城建、林业部门也单独兴办经营性公墓。去年四月湖北省民政厅来函反映,该省已有几处林场自行兴办经营性公墓,几经制止无动于衷。去年十月大连市民政局反映,该市西岗区城建局未经省民政厅审批,擅自建立经营性公墓,并以202元人民币价格出售一个墓穴。辽宁省有的乡镇为招揽经营性公墓生意,不惜花钱在报上发广告,卖一个墓穴要价300元至500元人民币。
  我们认为,产生上述种种问题的主要原因是:
  一、一些地方村干部或非殡葬事业单位,看到办公墓本小利大、无风险和有土地的优势,只顾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国家有关法律,一意孤行,见利忘义。二、有关公墓管理法规和政策在有的地方未能得到深入细致的宣传,造成有法不依。三、有个别领导不听主管部门的意见,只顾局部利益,盲目给予支持。此类问题预计将会有增无减,如不采取相应措施,任其发展下去,势必造成严重后果。为了坚决维护和全面贯彻执行经国务院批准的有关公墓管理法规,杜绝类似事件发生,请各地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