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2号--废止《关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加强保险机构的通知》等38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9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停止保险公司为地方政府代办保险业务的通知
(1993年2月10日,银发<1993>24号)
为了加强对保险市场的管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停止保险企业为地方政府代办保险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九八一年以来,广东、福建两省的人民保险公司为地方政府代办保险业务,对支持两省经济的发展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全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继续允许该两省人民保险公司为地方政府代办保险业务,与我国现行的地方政府不准办理保险业务的政策不相符合,也已引起其它地区的攀比。因此,目前应立即停止广东,福建等地人民保险公司为地方政府代办保险业务的做法。这些地区的地方企业保险业务由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直接经营。
二、其他地区已经为地方政府代办保险业务的,也应立即停止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