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民航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21.303条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适用范围
对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的适用范围规定如下:
(一)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不适用于以下零部件:
1. 根据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书或者生产许可证生产的零部件;
2. 根据局方颁发的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生产的项目;
3. 符合局方认为适用的行业技术标准或者国家技术标准的标准件,如螺栓、螺母等;
4. 航空器所有人或者占有人按照局方批准的其他方式为维修或者改装自己的航空器而生产的零部件。
(二) 除本条第(一)项规定的零部件外,生产已经获得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书的民用航空产品上的加改装或者更换用的零部件,应当取得根据本规定第21.303条至第21.309条颁发的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
第21.304条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的申请
申请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的规定如下:
(一)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包括拟装用该零部件的民用航空产品的名称和型号、制造人的名称和地址的完整属实的申请书,并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1. 说明该零部件构形所必需的图纸和技术说明书;
2. 确定该零部件的结构强度所必需的尺寸、材料和工艺资料;
3. 表明该零部件的设计符合拟装该零部件民用航空产品的适航规章的必要的试验和计算报告,但申请人能证明该零部件的设计与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书中批准的零部件的设计相同的除外;
4. 如果该零部件的设计是根据设计转让协议获得的,还应当提供该协议。
(二) 申请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第21.305条 获得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的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获得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
(一)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的申请人应当进行所有必要的检验和试验,以确定:
1. 该零部件的设计符合有关的适航要求;
2. 该零部件的材料符合设计中的技术规范;
3. 该零部件符合设计图纸;
4. 该零部件的制造工艺、构造和装配符合设计中的相应规定。
(二) 申请人应当提交一项声明,表明其已经按照本规定第21.143条的要求建立了质量控制系统,并将有关资料同时提交局方;
(三) 局方对设计以及所有试验和检验进行审查,认为该设计符合相应的适航规章;并且对质量控制系统进行审查,认为该系统有效运转,即向申请人颁发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允许申请人按照第21.308条的规定标识该零部件;
(四) 申请人应当接受局方进行的检查或试验,以确认该零部件是否符合有关的适航要求。除局方另行批准外,申请人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在证明其符合本条第(一)项2至4目的要求之前,不得将零部件提交局方进行检查或者试验;
2. 完成本条第(一)项2至4目的工作之后,到提交局方进行检查或者试验之前,不得对该零部件作任何更改。
第21.306条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的转让性和有效期
除局方暂扣、吊销或另行规定终止日期外,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长期有效。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项目单是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的一部分,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型号,件号,适用的航空器、发动机或者螺旋桨的被替换零部件制造人/零部件件号,型别,序列号,注册号和设计批准依据。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项目单有效期为2年。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不得转让。
第21.307条 制造地点的变更
零部件的制造设施搬迁或者扩大将别处的其他设施纳入,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的持有人应当在搬迁或者扩大之前书面通知局方。
第21.308条 责任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持有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质量控制系统持续符合本规定第21.143条的要求;
(二) 制成的每一零部件符合经批准的设计,并且其安装在已获得型号设计批准的民用航空产品上是安全的;
(三) 在每一零部件上标明:CAAC-PMA标记,制造人姓名、商标或代号,零部件型号或件号,序列号,安装该零部件的民用航空产品的型号。对于体积太小无法有效标记上述内容的零部件,应当在其包装箱上附有包括上述内容的标牌。
第21.309条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
本规定第21.310条至第21.317条规定了颁发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的程序和对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持有人的管理规则。
技术标准规定是局方颁布的民用航空器上所用的某些材料、零部件或者机载设备(以下称项目)的最低性能标准。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是局方颁发给符合技术标准规定项目的制造人的设计和生产批准书。除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持有人外,任何人不得用CTSOA标记对项目进行标识。
第21.310条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申请
申请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规定如下:
(一)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并向局方提交完整属实的申请书;
(二) 申请偏离技术标准规定中任何性能标准的申请人,应当随上述申请书同时提交偏离申请,该偏离申请应当表明申请偏离的部分已经由提供等效安全水平的措施或者设计特征加以弥补;
(三) 申请人应当随申请书一并提交下列资料:
1. 相应的技术标准规定要求的技术资料的复印件;
2. 按照本规定第21.143条建立的质量控制系统的详细说明。在遵守本条规定的条件下,申请人可以援引以前申请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时提交的已经局方批准的现行有效的质量控制系统资料;
3. 表明申请人已经满足本条要求及项目申请之日有效的技术标准规定的符合性声明。
(四) 如果预计要按照本规定第21.313条进行一系列项目的小改,申请人应当在其申请书中列出项目的基本型号和组件件号,并在其后加上空白括号,以备将来添加更改字母或编号或两者组合的
(五)申请书的有效期为2年。
第21.311条 申请人获得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条件
局方收到申请书和本规定第21.310条所列资料,并确认申请人能够生产符合该技术标准规定的项目后,即向申请人颁发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批准书中包括准许申请人对技术标准规定的偏离,并准许申请人用局方批准的CTSOA号码标识其项目。
申请人应当接受局方进行的检查或者试验,以确认该项目是否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规定。除局方另行批准外,申请人应当:
(一) 在证明其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规定之前,不应将项目提交给局方进行检查或者试验;
(二) 在证明其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规定之后,到提交局方进行检查或试验之前,不得对已证明符合相应技术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任何更改。
第21.312条 对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一般管理规则
已获得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制造人应当:
(一) 按照本规定和相应的技术标准规定制造项目;
(二) 进行所有规定的试验和检验,建立和保持质量控制系统,保证该项目符合本条第(一)项的要求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三) 按照本规定第21.314条对已获得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每一型别保存一套完整的现行技术资料和记录档案;
(四) 在每一项目上标注持久而清晰的下列内容:
1. 制造人的名称和地址;
2. 项目的名称、型号、零部件号或型别代号;
3. 项目的序列号或者制造日期;
4. 局方批准的CTSOA号码。
如果该项目太小或者在该项目上面标注任何以上内容是不切实际的,应当在该项目随附的适航批准标签上或者其包装箱上标注不能在该项目上标注的内容。
(五) 按照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制造的项目,只有得到相应的装机批准,才能安装到航空器上使用。
第21.313条 设计更改
对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进行设计更改的规定如下:
(一) 设计大改是指更改程度使局方认为需要进行实质性的全面验证以确定该设计更改后的项目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规定的更改。其他更改为小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