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必须有收上和存放灯具的装置。
(e) 每个航行灯的颜色必须具有国际照明委员会规定的相应色度坐标值:
(1) 航空红色
“y”不大于0.335;
“z”不大于0.002。
(2) 航空白色
“x”不小于0.300且不大于0.540;
“y”不小于“x-0.040”或“yo?0.010”,取小者;
“y”不大于“x+0.020”,也不大于“0.636?0.0400x”;
其中,“yo”为普朗克辐射器相对于“x”值的“y”坐标值。
E章 设备
第31.71条 功能与安装
(a) 安装的每项设备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种类和设计与预定功能相适应;
(2) 作永久和明显的标记,如果零件太小而难以作标记,则用标签标明其名称、功能或使用限制或这些因素的任何组合;
(3) 按对该设备规定的限制进行安装;
(4) 安装后功能正常。
(b) 所安装的每项设备,不允许影响任何其他设备的功能以致于产生不安全状态。
(c) 设备、系统和安装必须设计成能防止在发生可能的故障或失效情况下对气球的危害。
F章 使用限制与资料
第31.81条 总则
(a) 必须制定下列资料:
(1) 每一使用限制,包括第31.14条所确定的最大重量;
(2) 正常和应急程序;
(3) 其他安全操作所必需的资料,包括:
(i) 按第31.16条确定的空重;
(ii) 按第31.17条确定的上升速率以及用来确定该性能的程序和条件;
(iii) 按第31.19条确定的最大垂直速度、达到该速度所需的下降高度、从该速度改出所需的下降高度,以及用于确定这些性能的程序和条件;
(iv) 因气球的使用特性而特有的有关资料。
(b) 按本条(a)制定的资料,必须以下列形式之一提供:
(1) 气球飞行手册;
(2) 气球上能被驾驶员清晰看见的标牌。
第31.82条 持续适航文件
申请人必须根据本部附录A编制局方可接受的持续适航文件。如果有计划保证在交付第一架气球之前或者在颁发标准适航证之前完成这些文件,则这些文件在型号合格审定时可以是不完备的。
第31.83条 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