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由驾驶员使用的球囊拉索末端必须为红色。
(d) 球囊拉索必须足够长,以允许球囊在垂直方向上的尺寸至少增加10%。
第31.59条 吊架、吊篮或其他载人器具
(a) 吊架、吊篮或其他载人器具不能有相对于球囊的旋转。
(b) 吊架、吊篮或其他载人器具上可能伤害乘员的凸出物必须包裹。
第31.61条 静电放电
除非表明对安全是不必要的,否则在设计每个以可燃气体为升力物质的气球时,必须有适当的搭接手段,以确保静电放电不会引起危险。
第31.63条 安全带
(a) 每个乘员必须有安全带、肩带或其他约束手段,除非局方认为其不必要。如果被安装,则这些安全带、肩带或其他约束手段及其支撑结构必须满足本部C章的强度要求。
(b) 本条不适用于装有吊篮或吊舱的气球。
第31.65条 航行灯
(a) 如果安装航行灯,必须有一个稳定的航空白色航行灯和一个闪光的航空红色(或闪光的航空白色)航行灯,有效闪光频率至少为40次/分,但不超过100次/分。
(b) 每个航行灯必须按本条规定的光强具有360°的水平作用范围。下列的光强必须在使用稳态工作光源、安装所有的灯罩和滤色镜并且在制造人规定的最小电压下确定。对于闪光航空红色灯,测量值必须调整到对应至少130℉的红色滤光镜温度。
(1) 通过光源的水平面上的光强必须等于或超过下列值:
航行灯 最小光强(烛光)
稳定白色 20
闪光红色或白色 40
(2) 在垂直平面上的光强必须等于或超过下列值。一个单位的光强对应于本条(b)(1)条所规定的相应水平面的光强。
在垂直平面内与
水平面的夹角(度) 最小光强(单位)
0° 1.00
0°-5° 0.90
5°-10° 0.80
10°-15° 0.70
15°-20° 0.50
20°-30° 0.30
30°-40° 0.10
40°-60° 0.05
(c) 稳定的白色灯必须安装在吊篮、吊架或其他载人器具以下不超过6.096米(20英尺)处。闪光红色或白色灯必须安装在稳定白色灯以下不小于2.1336米(7英尺),且不大于3.048米(10英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