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 在使用燃料蒸汽燃烧的情况下工作15分钟,每分钟循环内至少30秒进行燃烧;
(v) 15小时的正常飞行操作。
(2) 对燃烧器辅助或备用火焰控制活门使用的试验大纲应当包括:在中等燃料压力下工作6小时燃料,每5分钟循环内有1分钟进行燃烧。
(e) 试验还必须包括至少3次熄火和再起动。
(f) 试验结束时,系统的每个元件必须是可用的。
第31.49条 操纵系统
(a) 每一操纵器件的操作必须简便、平稳和确切以正确地完成其功能。操纵器件的布局和标识必须方便操作,防止混淆和随之发生误动的可能性。
(b) 每个操纵系统和操纵装置必须设计和安装成能够防止因乘员、货物和松散物引起的卡阻、摩擦、干扰。必须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外来物卡阻操纵器件。操纵系统元件必须具有某种设计特征或做出明显的永久性标记,使可能导致操纵系统故障的不正确装配的可能性减至最小。
(c) 每个以充轻气提供升力的气球必须有一个能自动释放气体的自动阀或通气管,当气球在最大工作压力时,放气速率每分钟至少为总容积的3%。
(d) 每个热气球必须有一个装置,使得在飞行期间可有控制地释放热空气。
(e) 每个热气球必须有一个装置来指示飞行期间球囊表面最高温度。显示器必须容易被驾驶员看到,并应有指示球囊材料安全限制温度的标记。如果标记在仪表玻璃罩上,必须采取措施使玻璃罩与刻度盘对准。
第31.51条 压舱物
每个轻气球必须有一个安全存放和可控制地释放压舱物的装置。压舱物必须由在飞行中释放时不会对地面人员造成危害的材料组成。
第31.53条 阻力绳
如果使用阻力绳,气球外的自由端必须硬化,防止其与树木、电线或地面上的其他物体缠绕。
第31.55条 放气装置
必须有一个可使球囊应急放气的装置保证安全的应急着陆。如果使用人工放气系统之外的放气系统,则必须证明其可靠性。
第31.57条 球囊拉索
(a) 如果使用了球囊拉索来应急放气,拉索的设计和安装必须能够防止缠绕。
(b) 操纵球囊拉索所需的力不小于11.34千克(25磅),不大于34.02千克(75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