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重必须是在装有设备但无升力气体或者燃料的情况下称得的气球重量。
第31.17条 性能:上升
(a) 每个气球必须能在起飞(离地)后的第一分钟内以稳定速率上升至少91.44米(300英尺)。必须在申请批准的每一高度及环境温度下证明符合本条的要求。
(b) 必须在最大重量增加5%的情况下证明符合(a)的要求。
第31.19条 性能:无操纵下降
(a) 必须在燃烧器组件、燃料箱系统、燃气控制系统或操纵放气系统中任何单一失效或在止裂带间球囊的任何单个撕裂可能导致的最危险的非操纵下降情况下确定以下数据:
(1) 所达到的最大垂直速度;
(2) 从失效发生点到获得最大垂直速度点的高度损失;
(3) 以本条(a)(1)所定的最大垂直速度下降的气球从开始纠正操作到实现水平飞行所需的高度。
(b) 必须规定以本条(a)(1)所确定的最大垂直速度着陆的程序及按本条(a)(3)停止下降的程序。
第31.20条 操纵性
申请人必须表明,气球在起飞、上升、下降及着陆期间可以安全地操纵和进行机动而不需特殊的驾驶技术。
C章 强度要求
第31.21条 载荷
强度要求根据限制载荷与极限载荷确定。限制载荷指使用中可能出现的最大载荷。极限载荷为限制载荷乘以规定的安全系数。除非另有规定,所有规定的载荷均为限制载荷。
第31.23条 飞行载荷系数
在确定限制载荷时,限制飞行载荷系数必须至少为1.4。
第31.25条 安全系数
(a) 除本条(b)、(c)规定外,安全系数为1.5。
(b) 球囊设计中,安全系数必须至少为5。如果能表明所选择的系数将能防止由于缺少止裂带而发生渐进或瞬时撕裂造成的故障,则安全系数可以减小,但至少为2。所选用的系数必须应用于更临界的最大工作压力或球囊应力。
(c) 设计球囊与吊篮、吊架或其他载人器具的索具及相关连接件的所有纤维质或非金属件时,安全系数必须至少为5。球囊与吊篮、吊架或其他载人器具间的主要连接件的设计,必须使得故障极不可能发生或任何单一故障将不影响飞行安全。
(d) 在应用安全系数时,必须考虑可能影响气球强度的温度和其他使用特性或者两者同时作用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