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进行科技计划安排和支持重点的会商。共同组织实施关系地方、区域发展的重大科技项目,着重解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技术瓶颈问题和区域发展的共性技术问题,并带动地方、区域科技支撑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在符合国家目标和地方需求重点的前提下,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向部省会商合作事项重点倾斜。
第十一条 进行政策措施、机制体制创新、组织管理等方面的会商。加强信息沟通和政策协调,共同探索和推动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工作。推进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加强科技能力和科技公共服务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营造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政策环境。
第四章 会商条件和工作基础
第十二条 建立部省会商工作制度应具备的工作基础。综合考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科技工作的重视与努力程度、科技工作基础和经济发展水平。
(一)具备科技或创新工作的省级协调领导机制,省级政府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门会议,专题研究科技工作并印发会议纪要。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了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及促进自主创新和科技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在推进重点任务的完成和政策措施的落实方面取得明显实效。
(三)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科技规划纲要》的相关要求,地方财政科技投入持续增长,具体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近两年地方财政科技拨款水平处于全国前列或年增幅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或地方财政科技拨款占同口径财政支出的比重或年增百分点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近两年地方科技三项费(或类似科目经费)水平处于全国前列,或年增幅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近两年在成果转化、中小企业创新方面至少建立有一项面向全社会的科技工作专项资金。
(四)合作主题重点突出、区域优势、特色鲜明,目标明确、内容充实、可操作性强,预期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支撑和推动作用且具有较好的工作基础,符合国家总体科技发展战略,并具有创新性的工作内容和示范、带动作用。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主管部门具有综合协调能力和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
第五章 会商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建立部省会商工作制度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