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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6年6月22日 证监机构字[2006]117号)


各证券公司:
  根据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证券公司股权变更行政许可事项作了相应的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不需报我会审批,但应当事先向注册地证监局报告,并说明以下事项:
  (一)股权变更的情况;
  (二)股权受让方的基本情况、工商营业执照、股权结构;股权受让方应逐层追溯披露股东的股权背景,直至最终权益持有人;
  (三)股权受让方与证券公司其他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四)股权变更是否导致证券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注册地证监局对上述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要求证券公司补充有关材料或报送股权变更申请材料。注册地证监局在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证券公司可以办理股权变更的相关手续。证券公司在办理股权变更过程中,如当地工商部门需要我会出具相关文件的,注册地证监局可以出具无异议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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