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45. 体育事业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对规模小、人员少的体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可进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体育行政部门研究制定。
46. 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体育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七、岗位聘用
47. 体育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48. 体育事业单位应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
49.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体育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50. 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应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工作人员。
51. 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体育事业单位,应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和《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及本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施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普遍签订聘用合同的体育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及本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
52. 对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体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其具备的任职资格和工作需要,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53.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体育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体育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各地区、各部门和体育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的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54. 体育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