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体育事业单位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的具体条件。
36. 体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体育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37. 体育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六、岗位设置的审核
38. 体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39. 体育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40. 国务院部门所属体育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人事部备案。
41.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属体育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42. 地(市)政府所属体育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3. 县(县级市、区)政府所属体育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县级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体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40条、第41条、第42条、第43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1)体育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