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根据体育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体育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9. 体育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体育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总体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公益服务的体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体育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体育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4)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对于承担职能较多、性质较为复杂的体育事业单位,其三类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可以视具体情况按照管理权限进行核定。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0. 体育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1. 体育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
12. 根据体育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体育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3. 体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指导意见确定。
14. 体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15. 体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体育事业发展水平,以及体育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根据全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的要求,按照体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现状,根据体育事业单位发展需要,合理确定体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体育教练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按照人事部、
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印发〈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和〈关于<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人职发[1994]17号)的有关规定核定;地市级以上体育事业单位中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可适当高于基层体育事业单位。承担优秀运动队管理和服务保障的体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可适当提高;对于体育事业单位中被上级运动队征调一年以上的教练员、队医、科研等专业技术人员,在征调期间,其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单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