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关于农村籍义务兵等
优抚对象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通知
(民办发[1993]7号 1993年5月28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村(含乡镇企业)养老保险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的决定,为了更好地解决义务兵、复员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晚年的后顾之忧,实现老有所养,现就上述人员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籍义务兵、复员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是农村人口的一部分,其养老保险,应统一参加政府主办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过去已经在其他部门或单位投保的,可维持现状,不再发展。从一九九三年起,应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承办。可以分期投保,也可以一次性投保。在集体补助上,可适当予以优待。
二、农村籍义务兵等优抚对象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尊重本人的意愿,不搞强迫命令,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在征兵工作中要严格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
征兵工作条例》办事,不能把是否投保作为批准入伍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