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土地税费的收取工作。
对财税部门委托土地管理部门代收的税费,要认真收取;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向财税部门积极提供有关土地资料,配合收好其他有关土地税费;在国家土地增值税没有出台之前,各地可先征收土地增值费,已开征土地增值税费的地方,应继续做好征缴工作,切实防止土地资产收益流失。
九、配合有关部门,认真清理房地产开发公司。
对在清理中发现的注册资金虚假、没有开发能力以及偷税漏税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一律停止供应土地;对以虚假注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公司和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没有开发能力的公司,由政府定价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
要对土地管理系统开办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受政府委托专事由生地变熟地,为土地出让提供服务的开发公司可以保留。这类公司只拿管理费,不获取利润,不享有土地使用权,不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对从事一般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开发公司,要与土地管理部门在人事、财务和资金方面脱钩;对不具备开发能力、注册资金虚假、资金不到位的公司要坚决予以撤销。
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和主要业务骨干,要经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土地管理法律、政策的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才有资格经营房地产,才能到工商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中外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金和地价款必须自筹解决,不得使用银行贷款。用地单位付清地价款、进行土地登记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方可到银行抵押贷款。其地上在建项目或已经国家批准尚未开工的建设项目也应和土地同时抵押。
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保障农业稳定发展。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对农业基础地位的认识,全面贯彻执行土地基本国策,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现象。要加快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步伐,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并认真落实保护措施。同时,要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地、有计划地开发新的耕地,切实稳定耕地面积,保证农业持续稳定发展。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认真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经济工作的决策,从全局出发,增强组织纪律性,充分运用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可行的办法,加强地产市场管理,保障中央宏观调控经济的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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