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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宏观调控管好地产市场的通知[失效]

  除国家投资的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地,军事设施用地,公共、公益事业用地,福利住房用地及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应予支持发展的能源、交能等行业内非经营性用地,可继续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外,商业、金融、娱乐、旅游、服务、房地产开发及其他建设项目,原则上一律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用地。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以招标、拍卖为主,尽量减少协议出让数量。对商业、金融、娱乐、旅游、服务、房地产开发用地要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出让,城市黄金地段出让要实行拍卖。协议出让价格应以评估地价为基础,参考招标和拍卖价确定,原则上不得低于基准地价。
  五、规范土地交易行为,加强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
  要严格土地使用权转让限制条件。凡通过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连续投资必须达到总投资(不包括土地出让金)的20%或建成面积达到设计总面积的20%才能转让。不符合上述条件或未达到合同有关转让条件的要求,不予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福利房或其他享受地价优惠的用地不得转让,若需转让,必须先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地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按国务院第55号令的规定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
  要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清理划拨土地使用权自发交易的工作,力争明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已经完成清理的地区,要抓紧建立和完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制度。今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一律纳入依法管理轨道。
  六、严格土地登记制度,对土地交易行为实施有效监督。
  土地使用权无论出让还是转让、出租、抵押,必须办理土地登记,依法确认权属。未经登记,其权益不受法律保护。土地管理部门要通过土地登记,依法对土地交易行为进行审核监督。主要审核监督土地权属、土地转让价格、土地出让合同的履行、缴纳土地税费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七、认真抓好地价评估,切实加强地价管理。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地价管理工作,尤其要抓好基准地价评估。全国大中城市要于明年完成基准地价评估工作。在基准地价的基础上按需要评估宗地地价。确定出让底价,逐步做到以评估地价作为核定土地增值额,计收土地税费和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参考标准。今后未经估价的和出让地价低于开发成本的土地不得出让。对低于基准地价转让的土地,政府有权优先购买。
  各地土地管理部门应本着政事分开的原则,建立健全土地估价机构,加强土地估价人员业务培训。同时,要按有关规定抓好估价人员和估价机构的资格认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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