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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宏观调控管好地产市场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2月20日 实施日期:2003年2月20日)停止执行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宏观调控管好地产市场的通知
 ([1993]国土[办]字第120号 1993年7月26日)


  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推进,我国的地产市场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特别是去年以来,改革开放力度加大,经济建设步伐加快,地产市场也随之迅速扩大、日益活跃。地产市场的建立,促进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土地资产效益的发挥,为经济建设开辟了一条稳定的资金来源;为扩大对外开放,引进外资提供了重要条件;对完善生产要素市场起了积极作用。当前地产市场总的形势是好的。但是,由于地产市场尚处于培育阶段,在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政府对土地出让缺乏高度垄断,越权批地、多头批地现象严重,建设用地大大突破计划指标;房地产开发投放资金总量过大,结构不合理;房地产开发公司过多过滥,缺乏有效管理;市场行为不规范,个别地区“炒地皮”现象严重,等等。这些问题严重地影响着土地市场的正常运转和经济的健康发展。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经济工作的决策和邹家华副总理在全国土地管理厅局长会上的讲话精神,加强对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和规范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清理在建项目用地,严格查处土地违法行为。
  各地要在国务院土地管理执法检查的基础上,对开发区和在建项目用地进行一次清理。凡未经依法批准的项目用地一律无效,必须重新审查,属于允许继续建设的项目要在一个月内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同时按规定给予处罚;属于停缓建的项目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虽经合法批准但属于停缓建的项目用地,要充分利用,能耕种的要耕种。土地闲置的,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闲置超过两年的收回土地使用权。
  同时,各地要对土地出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合同要进行纠正,在限期内不进行纠正的,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要按违法用地进行处理,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合同符合法律法规,但未按其条款履行的,要督促土地受让方履行合同,经督促仍不履行合同的,要按违约用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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