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关于加强对地方财税管理审计监督的通知
(审财发[1993]207号 1993年7月29日)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宏观调控的指示精神,促进地方政府和财税部门整顿财税秩序,严格财税纪律,努力增收节支,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现就加强对地方财税管理的审计作如下通知:
一、对地方越权自定的减免税收政策的清理情况和以各种方式承包流转税的纠正情况,进行审计调查。查出财税部门清理不实,纠正不力的问题,要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继续擅自减免税收和“两金”的,要依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二、对海关减免进口关税和工商税的清理情况,由审计署组织力量进行审计和调查。查出清理不实和越权减免的,要依照有关法规处理;对减免不当的,要提交主管部门审核处理。
三、对财政信用资金和地方预算外专项基金的来源、规模、投向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调查。对未经国家批准将应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资金转到预算外以基金形式搞“体外循环”的,要依照有关法规清理纠正;对财政信用资金来源不当,投向不合理、管理不严格的问题,要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对财政信用资金管理部门未经批准办理商业性金融业务的,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