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国际合作司
组织政府间及民间国际煤炭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十二)机关党委
负责部机关及在京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审计等派驻机构和后勤、老干部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煤炭部机关行政编制为三百一十名。其中,部长一名,副部长四名;正副司局长三十八名(含总工程师一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二名)。
这次机构改革,机关精减九百多人,采取充实和组建若干实体性公司和事业单位以及充实现有社团组织等措施,进行分流。
通过机构改革、分流人员,适当调整部属公司与事业单位。需调整和新组建的公司和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关于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要求,新建事业单位要逐步实行自收自支。
五、理顺关系的几个问题
(一)理顺投资管理体制问题,待按国务院新的改革措施执行。
(二)对各种投资渠道、各种所有制办的煤矿,煤炭部实行行业管理,不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充分发挥煤矿主管部门的作用。
(三)煤炭部对东北内蒙古煤炭公司、地方煤炭公司和华晋焦煤公司实行归口管理。
(四)与电力部的关系。
1、煤炭部在电力部大力支持下自建的坑口电厂联入电网应符合技术标准,服从电网统一调度,参加电网调峰;电力部对煤炭部自建的坑口电厂在政策上应与大电厂一视同仁。
2、原能源部归口管理的伊敏煤电联营公司,参加东北电力集团。公司应是股份公司,其章程由投资方商定,由电力部商煤炭部批准。电力部和煤炭部对公司分别进行行业管理。伊敏河水泥厂的管理体制,按照“谁投资,谁管理”的原则,由煤炭部商有关投资方确定。煤、电双方共同做好工作。
(五)与铁道部、交通部的关系。
1、在国家宏观计划指导下,煤炭部与铁道部、交通部具体协商煤矿的煤炭铁路运输计划及通过主要港口的水陆联运计划,并协调年度计划的调整。
2、按照年度煤炭计划,煤炭部统一组织煤炭系统向铁路部门提出月度铁路运输计划,统一组织煤炭系统办理执行月度煤炭计划外运输。煤炭部与铁道部共同协调处理编制和执行月度计划中出现的问题。
按照年度订货合同,煤炭部组织煤炭系统向交通部门提出月度通过主要港口的水陆联运计划,组织煤炭系统办理月度煤炭计划外运输,会同交通部协调处理月度计划中出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