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关于坚决纠正中小学乱收费的通知
(教财[1993]61号 1993年8月25日)
近两年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制止乱收费的指示精神,我委和财政、物价等部(局)就禁止普通中小学乱收费问题,发过一系列文件和规定。大多数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认真贯彻执行规定,加强了普通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有一些地方和学校没有切实清理和纠正乱收费问题,甚至还在擅自增加收费项目,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有的学校未经批准,自设资料费、课桌费、试卷费、补课费、维修费等,收费项目多达十几项;有的地方把教师书报费、奖励工资、独生子女费等也转向学生收取;有的地方把招生对象划分为计划内就读生和计划外择校生,对后者收取高额费用;有的学校擅自提高收费标准2至3倍。还有的学校把社会摊派的收费转嫁给学生。名目繁多的收费,不仅加重学生家庭的经济负担,导致部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辍学,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且损坏了学校的形象和风气,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强烈反应。为坚决刹住乱收费的错误做法,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采取有力措施,对普通中小学收费情况进行检查、清理,加强管理,在新学期开始前后严肃认真地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学校担负着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任务,乱收费同教育事业的性质和任务是极不相称的,是行业不正之风的表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从反对腐败、清正廉洁的高度,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我委有关收费问题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中小学收费管理权限
1、小学和初中属义务教育,应严格按照《
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只收取杂费,不准收学费。高级中等学校可收学费和杂费。根据实际情况确需收取其他项目的费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商财政、物价部门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议批准后方可执行。
2、经批准立项的收费,其收费标准,须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人民群众收入水平审议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