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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关于整顿结算秩序扩大转帐结算的通知

  (一)大中城市要开办银行本票,在同域范围内使用。银行本票由专业银行、交通银行和其它银行鉴发。对单位的支付,推行银行本票结算;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需要支取大额现金用于购买商品和进行其它经济活动的,银行(含储蓄所)可以开给本票,并保证支付。银行本票见票即付,可以背书转让。专业银行、交通银行和其它银行签发银行本票收取的款项,应向人民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各地使用的银行本票由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印制。
  (二)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和其它银行应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在银行开立帐户提供方便,对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要推行使用转帐支票、银行汇票和其它转帐结算方式;对未在银行开立帐户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银行也要积极宣传和方便其使用转帐结算。
  (三)单位之间的支付款项,凡超过一千元的,要实行转帐结算。单位与在银行开立帐户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在银行开立帐户的个体工商户之间的经济往来,要组织推行转帐结算。
  (四)收购部门向农户收购农副产品,在坚持自愿的原则下,应积极组织推行使用定额支票结算。
  三、认真贯彻落实邮政汇兑资金清算办法
  (一)为保证邮政汇款的及时兑付,各级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要把贯彻《邮政汇兑资金清算办法》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必须认真正确地执行,积极及时地办好邮政汇兑资金的存取和结算工作。
  (二)对县、市邮电局直接向人民银行提取现金的县、市的确定,要以保证邮政汇兑资金的及时兑付为条件,对汇超或兑超金额不大的县、市不应采取由县、市邮电局向人民银行提取现金的办法,但对兑超量较大不能保证邮政汇款及时兑付的县、市,应采取县、市邮电局向人民银行提取现金的办法。
  (三)凡邮政汇兑资金清算办法规定由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代理邮政汇兑业务的县、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必须接受代理任务,不得推诿。
  (四)由县、市邮电局向人民银行提取现金,凡确定委托农业银行运送的,农业银行应积极承担,并与邮电部门加强联系,根据邮电部门确定的用现计划、运送时间安排好运送工作,确保县以下邮政汇款兑付现金的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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