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务院关于近期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实施意见》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请党中央批准后,国务院于九月中旬召开国务院全体会议(扩大)进行部署。
(二)由财政部牵头、国家计委参加,就解决乱收费特别是对企业乱收费、乱摊派(包括乱拉赞助)问题和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问题,提出具体办法;由国家经贸委牵头,国家体改委、国家工商局参加,提出党政机关不准经商办企业以及与所办企业脱钩的具体办法;由监察部就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问题,提出解决的具体办法。这四个具体办法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尽快印发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三)关于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五条要求,待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决定后,由监察部配合中纪委、中组部尽快制定实施细则下发执行。
(四)各部门务必在九月底以前完成本部门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具体动员、部署工作,要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问题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应采取的措施。
(五)国务院有关部门抽调人员,配合中央调查组于十月中下旬到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进行调查研究,督促检查。
(六)一九九四年一月上旬,各地区、各部门对一九九三年后四个月的工作作出阶段性总结,提出一九九四年上半年开展反腐败斗争的任务和措施报党中央、国务院。
二、反腐败斗争三个方面工作的具体措施
(一)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问题。处(县)级以上领导干部要对照中央提出的廉洁自律的五条规定进行自查自纠。副部(省)级以上干部自查自纠的情况,要在十月底以前报党中央、国务院。对具体问题的处理,按中央批准的实施细则办理。首先要解决党政领导干部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的问题,各部门要负责认真清理,逐个审核,确定其辞去一头的职务,国务院各部门要在十月底以前清理完毕,并办理完辞职手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对此作出部署,提出时限要求。
(二)关于查办大案要案问题。监察部要重点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行政执法监督部门、经济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中的案件。在九十月份要查结几个有重大影响的要案,对其中严重违纪的领导干部,要坚决查处并有选择地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地方县以上行政监察机关也要尽快排出一批重点查处的违纪案件,集中力量严肃查处。为了有利于发动群众检举、揭发问题,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在九月份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三)关于制止乱收费问题。要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力量基本刹住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利用职权巧立名目乱收费的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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