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管理的紧急通知
(教基厅[1993]22号 1993年10月4日)
制定和印发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是教材管理的一项严肃工作,直接关系到教材的选用,影响到基础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和正常教学秩序的稳定。近悉有些省在编制教学用书目录时,没有把国家教委编制的教学用书目录完整列入,而把一些未经审查的教材及练习册、阅读课本等列入省编教学用书目录中;有些地方教育部门擅自编印教学用书目录;有的发行部门在教学用书目录后附加了很多所谓的配套练习册和复习资料等,强行要求学校和学生订购。上述做法违背了国家教委教基[1992]29号文和教财[1993]63号文关于编制、下发教学用书目录和坚决纠正中小学乱收费的有关要求,是行业不正之风的表现,必须及时制止并纠正,否则将严重影响教材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增加学生学习负担和家长经济负担,妨碍“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任务的落实。为加强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管理,特重申以下规定:
1、只有国家教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局)有权编制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练习册、阅读课本及未经审查的教材,不得列入教学用书目录让学校选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将国家教委印发的教学用书完整地下发到教材选用单位。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所编制的教学用书目录,必须是经过省教材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经教委(教育厅、局)主任(厅长)或分管副主任(副厅长)签字后,再正式下发,教学用书目录要在报纸上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2、学校应在国家教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局)编制的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范围内选用学生用书。未列入教学用书目录的,一律不得在教学中使用(实验教材按有关规定办理)。
3、教育部门、出版发行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均不得采取强行征订和搭配等办法,向学校或学生推销正式公布的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各类图书资料。确属教学中需要的辅助资料和补充教材,要认真执行国家教委教备[1991]19号文件、教基[1992]29号文件、教基[1993]3号文件、教基厅[1993]12号文件、教财[1993]61号文件中的规定,严格管理,并贯彻学生自愿购买的原则。
4、各地在当前开展的反腐倡廉斗争中,要把对教学用书目录的编制和教材选用中出现的问题列为检查的一项内容,认真执行国家教委有关规定,加强指导管理,切实纠正有章不循,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对擅自编印教学用书目录和乱征订,强行搭配教参、练习册、寒署假作业等作法,一要没收其非法所得,二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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