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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增设和调整会计科目的通知[失效]

  24.国家投资债券贷款
    核算用发行国家投资债券所筹资金发放的贷款。
  25.应收租赁款
    核算进行融资租赁业务向承租单位收取的租赁物资的应收款项。
  26.政府委托贷款
    核算各级政府委托银行发放的贷款。
  27.中央银行委托××××专项贷款
    核算人民银行委托专业银行发放的专项贷款,按委托贷款的种类分别设置会计科目。
  28.中央银行债券
    核算专业银行购买的由人民银行发行的各种债券。
  29.短期国家债券
    核算专业银行购买的由中央政府发行的一年期内的各种债券。
  30.其他短期债券
    核算专业银行购买的由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以外的单位发行的一年期以内的各种债券。
  31.长期国家债券
    核算专业银行购买的由中央政府发行的一年期以上的各种债券。
  32.其他长期债券
    核算专业银行购买的由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以外的单位发行的一年期以上的各种债券。
  33.委托投资
    核算各部门和单位委托银行所作之投资。
  34.中央银行存款
    核算存入人民银行的备付金存款。
  35.中央银行特种存款
    核算存入中央银行的特种存款。
  36.缴存中央银行财政性存款
    核算按规定向人民银行缴存或调整的财政性存款。
  37.缴存中央银行一般性存款
    核算按规定向人民银行缴存或调整的一般性存款。
  38.存放银行同业
    核算存入其他银行的存款。科目下按行别设户。
  39.存放金融性公司
    核算存入金融性公司的存款。科目下按单位设户。
  二、负债类
  40.工业企业存款
    核算国营(或国有)工业企业的存款。
  41.物资供销企业存款
    核算国营(或国有)物资供销企业的存款。
  42.商业企业存款
    核算国营(或国有)商业企业的存款。
  43.建筑安装企业存款
    核算国营、集体建筑安装企业的流动资金、预收备料款、工程进度结算款和用于流动资金性质的银行借款。
  44.农业存款
    核算国营农、牧、渔、林业、水利、气象、农机、解放军总后、国防工办、侨务、劳改系统所属企业及农工商联合企业;集体农业和新的经济联合体以及承包户、专业户、重点户的存款。各单位专用基金存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45.农村信用社转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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