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 增设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
1.工业企业贷款
核算发放给国营(或国有)工业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
2.物资供销企业贷款
核算发放给国营(或国有)物资供销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
3.科技开发贷款
核算发放给企事业单位的科技开发贷款。
4.商业企业贷款
核算发放给国营(或国有)商业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
5.粮食采购贷款
核算发放粮食收购贷款。
6.其他农副产品采购贷款
核算发放收购除粮食以外的农副产品的贷款。
7.预购定金贷款
核算发放收购粮食及其他农副产品的预购定金的贷款。
8.外贸企业贷款
核算发放给外贸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
9.外贸收购贷款
核算发放给外贸企业收购出口商品的贷款。
10.建筑安装企业贷款
核算发放给建筑安装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
11.农业贷款
核算发放给国营、集体农业企业和农户的流动资金贷款。
12.农村信用社贷款
核算发放给农村信用社的贷款。
13.集体工商企业贷款
核算发放给城镇集体工业、商业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
14.乡镇企业贷款
核算发放给乡镇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
15.三资企业贷款
核算发放给三资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
16.私营及个体工商业贷款
核算发放给私营及个体工商业的流动资金贷款。
17.其他短期贷款
核算发放给上述16个科目以外的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
18.技术改造贷款
核算发放给企业的技术改造贷款。
19.基本建设贷款
核算发放给企业的基本建设贷款。
20.地方经济开发贷款
核算发放给企业的地方经济开发贷款。
21.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
核算发放给老少边穷地区的发展经济贷款。
22.信托贷款
核算发放的信托贷款。
23.委托贷款
核算非政府部门委托银行发放的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