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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增设和调整会计科目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第六批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8月17日 实施日期:2000年8月17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增设和调整会计科目的通知
 (1993年10月15日,银发<1993>291号)


  目前我国经济体制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化过程中,中央银行及各综合部门对现行宏观经济管理仍不可缺少按经济性质和产业等分类统计的信息。另一方面,专业银行目前还是国家专业银行,仍代理国家规定的业务,具有反映国民经济现状、提供宏观管理信息的义务。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实施后,各专业银行准备调整会计科目。由于上述原因,一些专业银行计划设置的会计科目目前不能满足计划、统计部门最基本的需求,需对会计科目作进一步调整。为此,人民银行将需设置的会计科目及其使用说明发给你们。望各行据此并结合本行的实际需要,增设和调整有关存、贷款科目。
  各专业银行总行应于十月二十日前,将增设和调整的会计科目下发各分行并抄报人民银行总行,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的顺利实施。

  附件一           增设会计科目表

  国家银行应设会计科目                    备注
   资产类
  工业企业贷款                        增设
  物资供销企业贷款                      增设
  科技开发贷款                        增设
  商业企业贷款                        增设
  粮食采购贷款                        增设
  其他农副产品采购贷款                    增设
  预购定金贷款                        增设
  外贸企业贷款                        增设
  外贸收购贷款                        增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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