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的收费项目的通知
((93)财综字第152号 1993年11月5日)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近期开展反腐败斗争实施意见的通知》对治理乱收费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我们对中央有关部门的各项收费进行了清理,将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审核批准的收费项目予以取消。经报国务院同意,现将全国第一批取消的收费项目公布如下:
一、公安部门
1、特种行业、文化娱乐场所审查费、开业费;
2、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办案费;
3、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费,弃婴收养入户费;
4、治安拘留人员教育费、会见费;
5、寻人查询费;
6、交通安全宣传费;
7、交通事故风险抵押金;
8、交通协勤费;
9、违章司机学习教育费;
10、强制推销国家法规、规定以外的车辆附加装置、宣传品的收费;
11、办理出入境证照的外文翻译费、盖章确认费;
12、办理出境证件咨询费、加急费;
13、边防检查旅客出境卡费、超时服务费;
14、报送出境材料费、审批费、通知费;
15、对消防工程设计、施工中各种名目的咨询费、中介费、信息费、管理费;
16、对各类消防产品生产厂家和消防产品销售中各种名目的咨询费、中介费、信息费、管理费;
17、轻微和一般交通事故处理费;
二、劳动部门
18、劳务许可证费;
19、待业证费;
20、农转非手续费、服务费;
三、人事部门
21、干部退休证、退职证工本费;
22、国际职员后备人员资格证书费;
四、铁道部门
23、车票附加费;
24、票签服务费;
25、车站窗口预订票费;
26、列车卧铺服务费;
27、列车卧具费;
28、团体旅客加挂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