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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马原副院长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和《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关于检察监督。民事诉讼法确定检察监督的原则是事后监督,即检察机关通过抗诉的方式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由于审理检察院抗诉案件是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新任务,最高法院对此很重视。一九九一年底,最高法院还召开了一个座谈会,专门研究检察院抗诉问题,根据同志们的意见,我有一个讲话,对检察院抗诉问题提出了几点意见,并以最高法院文件下发了。最近,最高法院民庭正积极同最高检察院有关部门联系,争取法检两家搞一个联合规定。在两家联合规定制定下发前,办理检察院抗诉民事案件仍应以我九一年的讲话为准。这里我想再讲一下抗诉民事案件的审级问题。九一年我在讲话中提出,检察院抗诉原则上向作出原生效裁判的法院提出,原来是一审的,向一审法院提出,原来是二审的,向二审法院提出。检察院对此有不同看法,主张抗诉要向作出原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这样一来,在实践中就发生了分歧,一方面,法院以我的讲话为根据,坚持检察院抗诉民事案件应向作出原生效裁判的法院提出;另一方面,检察院坚持要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双方争执不下。这些问题,最高法院也了解一些。关于这个问题,九一年我讲的是原则上向作出原生效裁判的法院的提出,并未说绝对不允许检察院向作出原生效裁判的法院上一级法院提出,实际上是开了口子的。今后对于检察院抗诉案件,检察院向作出原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的,上一级法院可让检察院向作出原生效裁判的法院提出,检察院坚持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的,上一级法院可以收下,收下之后,认为不需要本院审理的,可交由作出原生效裁判的法院审理。
  四、加强人民法庭建设
  几年来,人民法庭工作有了进一步发展。到一九九二年底,全国已建人民法庭一万八千多个,法庭人员增加到七万余人。全体法庭人员,长年累月坚持在法院审判工作的第一线,在任务重、人员少、条件差的情况下,审理了大量的各类案件。同时,在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培训调解人员、进行法制宣传、参与综合治理,以及物资装备、制度建设等方面,也都作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人民法庭设在基层,是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它在做好法院审判工作,指导民间调解,以及结合审判进行法制宣传、综合治理等方面,承担着繁重的任务。人民法庭工作做好了,不仅对于整个法院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对于维护社会安定,促进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发展,特别是促进农业生产和乡镇企业生产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新的形势下,应当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工作,不断推动人民法庭工作的开展。
  第一,合理布局,充实提高。“巩固、充实、加强、发展”,是人民法庭建设的指导方针。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在可能的条件下,人民法庭的布局要合理、要适当。一般以三个乡镇设一个人民法庭为宜;在人口多、案件多的地方,可以适当多设,在人口少、案件少的地方,可以适当少设。现有的人民法庭要进一步巩固和完善,需要调整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以适当调整。需要新建人民法庭的地方,在可能的条件下,可以适当发展,但要量力而行,不可单纯追求数量。法庭人员不可太少,凡不足四人的人民法庭应当把人员配齐。在审判工作、队伍建设、科学管理等方面,要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加强指导。各级人民法院都要重视人民法庭工作。基层人民法院的民庭,要积极协助主管院长做好对人民法庭的指导工作,但不宜留人太少。有些基层人民法院的民庭把绝大部分人员放到法庭工作,庭上只有两三个人,这不仅影响了对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而且也影响了对法庭的指导工作。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要建立、健全人民法庭的指导机构,日常工作可由民庭负责,以使指导人民法庭的工作落到实处。人员不足的,可以适当充实人员。
  第三,独立行使审判权。目前有些地方设立了一些专业法庭,如税务法庭、环保法庭、房地产法庭等,其中有些专业法庭由有关行政部门派出人员,与法庭审判人员共同行使审判权,这种作法是不妥当的。根据法律规定,审判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单位和个人行使国家审判权是违背法律规定的。因此,凡设立专业法庭的,都必须纳入法制轨道,在人员配备和审理案件等方面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凡是没有纳入法制轨道的,都应当予以纠正。
  第四,加强廉政建设。廉政建设是法院队伍建设中一个最核心的问题。人民法院是司法机关,廉政对于法院来说,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它直接关系到能不能严肃执法、能不能维护法律尊严和法院的威信问题。审判人员切忌吃请受礼等违法乱纪行为,要做清正廉明的法官。对于廉洁奉公的审判人员要予以表彰,对于贪赃枉法的审判人员要绳之以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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