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范围问题。这个问题任建新院长有明确意见,就是房地产案件一律由民庭受理。所谓一律,我理解,就是凡属民法调整范围的平等主体之间以房地产为标的发生的纠纷,都由民庭受理,不受过去民庭与经济庭分工的限制。以房地产为标的的买卖、租赁、典当纠纷应由民庭受理,以房地产为标的的开发、建筑承包、入股、联营、代理、居间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同样应由民庭受理。一句话,房地产纠纷除了依法由行政法律调整的以外,凡是属于民法调整的,都由人民法院民庭受理。这个问题最高法院不可能一一列举哪些案件应由民庭受理,各地在处理房地产案件时,要根据上述原则来确定,该受理的一定要受理,不能因处理有难度或不熟悉而推出去不管。关于这个问题各高级法院可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也可以在本省范围内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
关于房地产案件的处理原则。会上同志们反映,新类型房地产案件处理难度大,在法律适用上把握不准。过去有的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已不适应新形势下房地产业发展的需要,新的立法又没有跟上。这是当前的现实,也是正常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房地产案件,如何适用法律,这就需要同志们通过调查研究来解决。根据人民法院长期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会上同志们的意见,我提出以下意见,供同志们参考:一是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规规定来处理房地产纠纷。二是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要依照国家政策来处理房地产纠纷。三是法律、法规、政策无明确规定的,应根据市场经济原则、民法原理以及有利于房地产业发展的原则来处理房地产纠纷。最高法院也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适时地制定房地产方面的司法解释,以便解决审判实践中适用法律这个问题。
新形势下房地产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目前在法律、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下,各级法院都要注意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这个问题也可以作为各级法院调查研究的重点。
三、加强审判监督
根据
宪法和法律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依法进行监督,上级法院也有权对下级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前者可称之为外部监督,后者可称之为内部监督。目前不论是外部监督还是内部监督,都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我着重讲一讲上级法院审判监督和检察机关监督问题。
关于审判监督,
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上级法院有权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上级法院进行审判监督既是职权所在,也是保证法院办案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保障。目前,在法院审判监督方面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从各地反映看,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有的上级法院监督不利、监督不当,有的下级法院不愿接受监督,甚至对上级法院的监督有抵触情绪。从上级法院存在的问题来看,有的上级法院思想上没有重视对下级法院的指导和监督,埋头办案,忽视了自己指导和监督的职能;有的对下级法院的指导和监督没有具体措施和办法,表现为监督不利。另一方面,有的上级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带有随意性,改判下级法院的案子不够慎重,不够严肃,有些案子改得不合适,甚至也有改错了的;有的案件上级法院在无把握的情况下改判,下级法院思想不通,意见很大,当事人申诉上访,缠诉不息,这是监督不当的方面。从下级法院存在的问题来看,有的对上级法院审判监督态度不端正,不愿接受监督,有抵触情绪,有时一个案子上级法院三番五次做工作,“征求意见”,下级法院还是不接受,有时上级法院想调一个案卷,三五个月也调不来,这种态度和做法都是不正确的。这里我强调一下这个问题,上下级法院都要正确对待审判监督问题。下级法院要端正态度,注意上、下级关系,对上级法院的监督不能有抵触情绪,不能认为上级法院改了你的案子就是对你工作的否定,更不能不接受、不配合上级法院的工作。有的上下级法院关系搞得很僵,这是很不应该的。上级法院进行审判监督时也要注意方式、方法,不能带有随意性,也要尊重下级法院的意见。下级法院自己能改的,尽量让下级法院自己改;需要由上级法院非改不可的,也要多做下级法院的工作,尽量把道理讲明白,把话说透。上下级法院要相互尊重,相互配合,齐心协力,共同做好审判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