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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公检法司部门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9月15日 实施日期:1999年9月15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补助
 地方公检法司部门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法发<1993>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各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公检法司部门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93)财文字第740号>转发你院。请按文件规定要求,商当地财政部门,编报明年专项经费申请报告,联合上报财政部,同时抄报我院。
  各级法院在贯彻执行《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公检法司部门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时,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同级财政协商解决,并将专项经费执行情况报我院计划财务装备局。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1)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公检法司部门
            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93>财文字第7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有效地支持地方公检法司部门业务工作的开展,加强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公检法司部门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公检法司部门业务发展服务,现将《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公检法司部门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公检法司部门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2)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公检法司部门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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