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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火灾原因鉴定或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不属于申请复议范围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1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21日)废止

公安部关于对火灾原因鉴定或认定和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不属于或申请复议范围的通知
 (1994年2月5日 公通字(199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申请复议范围,火灾原因鉴定或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属于申请复议范围。当事人对火灾原因鉴定或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向当地主管公安机关或上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认定,当地主管公安机关或上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重新鉴定或者认定为最终鉴定或者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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