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要点

  (26)创造有利于人才合理流动的环境和条件,是充分发挥科技人员作用的重要环节。要抓好人才流动的中介环节,有条件的省、市科委和人事局要联合建立科技人才服务组织,为科技人员择业和流动提供服务。要进一步改革人事制度,户籍制度,待业、医疗和养老保健制度,率先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经济体制配套改革试点城市和科技人员相对集中的地区建立新型制度。要综合运用国家政策和经济杠杆的调控作用,充实和加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科技力量,引导科技人员为加速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农村贫困地区的科技进步贡献力量。
  (27)改革科技人员分配制度,按照按劳分配原则,从优核定科技人员的最低工资标准。对于承担国家研究开发任务的科技人员,要逐步提高工资水平,试行岗位工资制和课题工资制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其中达到国际水平的,工资标准要逐步提高,力争至本世纪末达到国际可比。从事技术开发、科技服务的科技人员,实行联系其所创造的经济、社会效益计算报酬的办法,上不封顶,拉开工资距离。从实施和转让技术成果、发明创造所获收益中提成一定比例作为报酬发给科技成果完成者,是《科技进步法》、《技术合同法》和国家政策的明确规定,要切实予以贯彻,其比例一般可按技术转让使用费的15%左右,和技术实施后新增留利的0.5-2%执行。
  (28)完善科技奖励制度,进一步激发和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要在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基础上,设置农村科技奖,完善国家科技奖励体系。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设置科技奖励基金,奖励和资助作出重要成就的科技人员。从今年起,要依据《科技进步法》的规定,授予科学技术的开拓者、培育者和奠基者国家荣誉称号。对于创造重大经济效益、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要实行重奖,实行股份制的科技企业,可参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策,试行将无形资产股份的一定比例用于该项奖励。
  (29)倡导“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保障科技工作者合法权益。要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科委有关正确处理科技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科委关于办理科技活动中经济犯罪案件的意见,正确掌握科技活动中的是与非、合法与违法、罪与非罪的界限,正确对待和处理科技人员在改革实践中产生的失误,依法保护科技人员的物质权利和精神权利。对于违法犯罪案件,要本着“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求搞准”的原则依法惩处,以维护科技工作的正常秩序。要教育广大科技工作者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祖国、爱人民的思想,团结协作,无私奉献,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模范。
  七、进一步扩大科技工作的对外开放
  (30)全方位对外开放,是我国我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的长期方针,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并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其内涵。要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与世界各国的科技合作关系,加强与各国际组织的多边合作。要下放外事、外贸权限,发挥部门、地方对外合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在加强政府间合作关系的同时,简化手续,推进民间对外科技合作的发展。
  (31)加强科技合作与对外贸易的结合,为高新技术企业进入国际市场拓宽渠道。要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和外贸体制的配套改革,推动出口产品结构逐步转向以高新技术产品和成套设备为主导。授予更多的具备条件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高新技术企业外贸经营权,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成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的基地。
  积极支持外贸企业、科技组织组建国际综合商社和外贸企业集团;或者以科技开发和技术辐射能力强,并拥有外贸经营权的科技组织为龙头,联合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组建科技型外贸企业集团。对赋予外贸经营自主权的大院大所、高等学校和科技企业,要在银行担保和结算等方面为其产品出口提供便利条件,对其生产出口商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和技术设备等,免交进口关税和免领进口许可证。要按照《科技进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允许其在国外投资,设立分支机构,进行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市场开拓和售后服务。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