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
(16)发展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民营科技型企业,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加速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是科技、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民营科技型企业已成为发展我国科学技术事业和新兴科技产业的有生力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科委、
国家体改委《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动员社会力量创办和发展多种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的科技型企业;鼓励国有科技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探索国有民营的发展模式;引导乡镇企业增强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能力,向科技先导型企业转轨。从而形成以国有国营科技机构和多种形式的民营科技型企业长期并存、优势互补、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兴旺局面。
(17)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指导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发展。积极鼓励创办开发和经营技术密集产品的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形成新兴产业群,促进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支持在与科技进步有关的咨询业、信息业、培训业以及技术服务业,兴办民营科技第三产业。根据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需要,积极发展面向农业生产全过程提供社会化科技服务的技术经济实体。重点扶植一批科技含量高、产业规模大、具有较强研究开发与市场开拓能力的大型民营科技型企业,引导其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
(18)进一步完善民营科技型企业规范化发展的政策环境。加快民营科技型企业股份制改造,每年选择几家科技含量大、经营效益好、管理科学化的民营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境外融资试点,为民营科技型企业完善机制、发展产业拓宽道路。进一步改革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引入竞争机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并保障民营科技型企业通过平等竞争,承担更多的国家计划项目。深化外贸体制改革,赋予具有较强出口创汇能力的民营高科技企业自营进出口权和境外投资权,支持其向跨国集团公司方向发展。
要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因地制宜地建立面向民营科技型企业职工的医疗、待业、养老保障制度和保险基金,逐步实现社会统筹。
进一步推进民营科技型企业制度建设。要通过深化改革,逐步解决部分企业中存在的产权关系不清晰、管理制度不健全、技术经济行为不规范等问题,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范成集体企业、合作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指导个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鼓励有条件的私营企业改造为公司法人。
(19)积极探索国有民营科技型企业的组织形成和经营方式。鼓励国有企业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所有权和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殖前提下,以科技人员为经营主体,以“四自”原则为经营机制,以科技经济一体化为经营方向,加速机制转换和创新。国有科技企业可以采取委托经营、租赁经营、长期承包等多种经营方式,也可以通过股权转让和资产重组成立新的公司法人,订立规范协议和章程,建立相应的经营监管制度,创办富有生机和活力的现代国有民营企业。
五、推进区域性综合改革和发展
(20)按照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
关于深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改革,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精神,进一步深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改革。当前,一要进一步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公司股份制试点,形成人才、技术、资金的组合优势,支持主导高技术产业发展,并发挥其扩散效应。二要加速高技术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贯彻执行《
公司法》的规定,重点推进多个法人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选择部分技术含量高、盈利状况好、管理科学化的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有条件的企业,股票可以公开发行和上市,包括境外上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技术入股可以占注册资本30%,并允许从中提取30%奖励对创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开发区管理机关要建立股份制改造指导小组和资产评估制度,解决高新技术无形资产评估的特殊问题。三要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创造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蓬勃发展的外部环境和内在机制。四要抓住机遇,吸引国际资本,采取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形式,创办风险投资公司和产业发展基金,支持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