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培育、发展技术市场和信息市场
(11)技术市场和信息市场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市场。改革开放十多年来,我国技术市场蓬勃发展并已初具规模,《
技术合同法》的贯彻施行,推动技术市场步入法制轨道。信息市场也开始萌生。要坚定不移地按照“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以技术市场为基础加速科技成果由知识形态向商品形态由潜在生产力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要深化科技经济配套改革,优化市场机制,强化市场基础,完善市场体系,规范市场秩序,综合动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促进技术市场在规模、结构、水平和管理上再上新台阶。要发挥技术市场的纽带作用和信息市场的媒介作用,加速科技与经济一体化进程。
(12)加强技术市场的中间环节,加速技术市场和信息市场现代化步伐。要在全国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积极推进现代技术交易所、综合技术商社的试点,按新型机制运作,加强基础条件建设,形成常设技术市场的基本构架。要发展信息高速通道,使信息采集、贮存、处理和传递手段现代化,发展和完善区域性信息网络,促进全国性信息网络的形成。
按照中央和地方政府投资、民间投资、社会集资相结合的方式,试建面向技术交易主体的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基地和风险投资基金,支持沿海地区、经济发达地区先行一步,并发挥其示范辐射功能。有重点地疏通技术、信息流通环节,支持农村和中西部地区技术市场的发育和发展。
(13)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秩序。制定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和公正技术交易规则,加强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对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济信息等商业秘密的保护,严厉制裁欺诈、胁迫和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制止地方保护主义、部门分割主义和违反诚信原则的不正之风。加强各地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和技术合同认定机构建设,进一步做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和争议的处理工作,提高技术合同规范性和履约率。加强技术市场的执法力度,办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建立的技术合同仲裁机构,按照客观、公正和有利于科技进步的原则处理技术合同争议。有条件的省市可以试办市场信息调查组织,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科技信息和侵权取证等服务。
(14)促进科技计划管理与技术市场接轨。要把市场需求作为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来源,项目实施实行公开招标,平等竞争。立项、签约、履行、验收以及科技成果的产权归属和分享,应当全面贯彻执行《
技术合同法》的规定。执行科技计划产生的知识产权,属于承担单位的,单位有使用、转让,或经评估后作为法人财产入股参股的权利,但主管部门有决定该项成果实施的权利。
(15)加速技术和信息市场的统一性、开放性和国际性步伐。加快培育农村技术和信息市场,发展城乡结合和技术、人才、生产、市场贯通的综合服务体系。推动技术市场向商品市场扩散,大力提高产品的技术附加值;促进技术和信息市场向服务市场辐射,发展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科技第三产业;加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与劳动力市场的衔接,形成人才、技术、信息相互融通、合理流动的良性循环;建立无形资产评估制度和风险投资机制,使技术市场与金融市场、产权市场相互对接,在全国形成大流通、大循环格局。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技术贸易制度,发展对外技术交易窗口和高技术产品出口基地,建立利用国内国际两个资源、面向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中介、咨询、经纪、代理、信托、资产评估、市场调查、知识产权、科技经济信息等服务网络,以促进技术和信息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