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条件的研究开发机构,可以投资兴办多种产权形式和经营方式的科技企业;可以兼并、承包中小型企业发展科技产业;可以通过联营、参股、控股等形式,组建成以科技为先导、产权联接为纽带的跨地区、跨行业的科技产业开发集团。实力雄厚的大院大所,可以充分发挥综合科技优势,进行由科研机构领办科技企业集团、科研生产联合体的试点。
支持研究开发机构改制转型为现代科研型企业。有条件的机构可以按照《
公司法》和国家关于高新技术股份制公司的特殊规定,作为发起人吸收法人和个人投资入股,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某些特定领域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的大院大所,可以改组成国家独资公司。进行上述改造时,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可以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0%。鼓励改制转型的机构通过吸收国外投资,以科技为依托组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积极推进国有中小科技机构采取民营方式,包括通过吸收内部职工入股,改造成股份合作制企业;通过租赁、长期承包、委托经营和重组产权,向国有民营企业过渡;经有关部门批准也可以通过拍卖、分期出售、租售结合等方式转化成民有民营企业。
继续鼓励研究开发机构改组或创办生产力促进中心、工程技术中心、集成配套开发中心、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科技咨询与服务中心等技术创新组织。全国选择10至20个各类组织进行试点,探索有利于发挥和拓宽其功能的结构和机制。支持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依照《科技进步法》的规定,与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合办科研院所、开放实验室。
(9)借鉴国外经验,结合具体国情,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非营利的公共科研机构发展模式。率先在社会公益、社会发展、农业科研、科技咨询、信息服务领域选择5-10个机构进行试点。社会公共科研机构以国家的政策性资助、社会无偿投入和国外捐赠作为发展基金;通过承接国家计划任务、社会委托项目、转让科技成果、提供咨询服务等多种途径,形成自我积累和发展能力。机构财产实行社会公有制和信托经营制,由营运者依据信托规约和机构章程经营管理,但财产和收益不归捐款者、营运者所有,财产增殖和创收用于发展科学技术事业。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类科学基金,纳入社会公共组织的新型机制运行,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无行政隶属关系和产权归属关系,国家对其实行法制管理并视情实行某些优惠政策。
(10)改革社会公益型科研机构和农业科研机构。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当前和长远需要,统筹规划我国社会公益机构的总体结构和布局,支持重点机构进行组建现代国立研究院所的探索,推动部分机构向社会公共科技机构过渡,引导大部分社会公益型科研机构由事业型向经营型转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逐步实行企业化管理和经营,建立起具有生机和活力的自我发展机制。要立足经济、社会、科技发展需要,逐步构筑成结构网络化、功能专业化、服务社会化的公益型研究开发与服务体系,发展新兴第三产业。
按照自然区划调整农业科研机构的布局。国家就农业科研、教育、生产的结构体系发布指南,以省为主推动农业科研机构的分流和调整,指导部分机构转化成区域性科研中心,从事应用研究,兼顾基础研究和技术开发。大力加强地、县农业科技机构和示范推广服务机构,实现农业科技机构的结构性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贯彻实施《科技进步法》,鼓励和支持以农民为主体的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和科技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建立科技机构、示范推广服务机构与各类群众性科学技术组织相结合的,面向农村各业的产前、产中、产后全程科技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