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和造就高水平科技队伍,开展大科学研究,实施大科技工程;
--实施21世纪议程的社会发展研究,解决环境与发展问题,全面改善社会发展状况。
(6)适应世界经济竞争格局向科技竞争逐步转移,提高科技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改革科技计划体制,使“稳住一头”的政策到位。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科技进步法》关于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的规定,制定保障在本世纪末全国研究开发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1.5%以上的实施步骤和监督机制。各项科技计划要突出重点领域,资金投放要向重点项目、重点承担单位倾斜,使我国的重大研究、开发和创新取得标志性的重大进展。
保持一支能在国际前沿拼搏的精干队伍,重点武装一批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和国内领先水平的研究机构,不断提高其素质和水平,在科研经费、实验手段和其他物质条件方面给予充分保障,形成适应新科技革命挑战和实施跨世纪发展战略的中坚力量。这些研究机构、重点实验室,加快分流人才步伐,优化内部结构,打破部门之间、地区之间、中央机构与地方机构之间以及不同学科之间的壁垒,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科研机制,克服研究开发小型化、短期化和封闭化趋势,率先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国家择优支持少部分机构通过就地改造或易地重建等方式,积极探索国立、省立科研院所的新模式,努力攀登世界科学技术高峰。
充分发挥经济杠杆对推进科技进步的激励作用和调节功能,对于科研机构和企业在国家重大科学研究、科技工程、支柱产业和区域开发所做的科技投入,应参照国际惯例给予退税优惠;对设立科学基金资助和奖励科学研究的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应给予荣誉和鼓励。
(7)设立国家研究机构,是世界主要国家实施发展战略、组织科学研究、推动科技进步的重要措施,也是我国科技战线实现“稳住一头”,建立现代化研究开发体系的一大举措。国家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借鉴国外经验,根据科技发展战略,选择5-10个学科前沿、人才拔尖、结构合理和机制先进的科研机构进行建立新型国家研究院试点。具备条件的省(市)可以选择1-3个科研机构进行省(市)立研究所试点。
在试点单位推行现代科研院所制度,实行院所长负责制、理事会决策制、监事会监管制,试行固定编制与人员流动相结合、职务工资与课题工资相结合的双层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对任期内的院所长和固定研究岗位,按照逐步达到国际相对可比原则核定工资标准;对聘任的其他研究开发人员试行课题工资制。院所按技术合同或定货合同承担国家计划和科学基金支持的研究开发项目,承接社会委托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关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其终极产权属于国家所有,院所在国家科技政策指导下行使持有权和支配权。
建立新型研究院所试点要积极探索,稳步推进,认真研究通过机构内改革向现代科研院所转轨的过渡措施。要在试点的基础上,建立评估机构,形成评价标准,确定示范章程,使这一改革探索逐步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8)按照“放开一片”的方针,大力推动大批研究开发机构以多种形式进入经济、长入经济,实行企业化管理,推行民营化经营方式,走社会化发展道路,是今后几年深化改革的重点。要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对能够纳入市场轨道运行,直接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研究开发机构,包括从事技术开发、科技咨询、信息服务、专业培训的机构,对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与科技进步有关的第三产业,大幅度放开,进一步放活,依照《科技进步法》充分保障其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经费使用,机构设置、人员聘用等自主权,保障其对自身发展模式和经营方式的选择权、探索权。在其进入经济、长入经济的过渡期内,可保留原机构名称,继续享受国家对科研机构的有关优惠政策。
继续鼓励研究开发机构以开发科技产业为目标,探索和实践技工贸、技农贸一体化经营。国家对这类机构在新产品、中试产品和技术性收入方面,实行扶植政策;支持科研机构与企业联合进行技术开发;支持有条件的科研机构直接进入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成为企业技术开发部或技术开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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