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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民主同盟等党派组织不宜成立律师事务所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司法部关于民主同盟等党派组织不宜成立律师事务所的批复
 (1994年3月16日 司发函(1994)080号)


辽宁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可否批准民盟等非社会团体的党派和组织成立律师事务所的请示》〔辽司(1994)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经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规定:“允许政法院校、法学研究机构和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组建律师事务所”,这里所说的“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主要是指与法律研究与运用有关的群众组织,不包括各机关、各党派和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社团组织。律师事务所是律师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机构,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只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因此,民主同盟等党派组织不宜成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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