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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对《关于<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劳动部对《关于<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劳部发[1994]136号)
辽宁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辽劳函字[1994]9号)收悉。关于《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的解释权问题,经与卫生部协商,现批复如下:
1.因国务院颁发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由劳动部负责解释,所以,凡《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与《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相重复的内容,应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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