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部令第64号--废止<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2年5月31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31日)废止公安部令
(第18号)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1994 年1月25日公安部总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4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陶驷驹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使用监督管理
第三章 储存、经营监督管理
第四章 运输监督管理
第五章 罚 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和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准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立在城镇以外的独立安全地带。对已建成的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应纳入城市改造规划,并分别采取限期搬迁、改变使用性质、限制生产或储存化学物品种类和数量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五条 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审核申报表》,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合格后,分别填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