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化工部关于做好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履约准备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4>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化工部《关于做好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履约准备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四月九日
关于做好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履约准备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
我国政府已于1993年1月签署了《关于
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简称
《公约》)。《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是具有严格核查制度的军控条约,按
《公约》规定,缔约国承诺在任何情况下,决不发展、生产、获取、储存、保有、转让和使用化学武器;决不为使用化学武器进行任何军事准备;禁止以任何方式协助、鼓励或诱使其他国家从事上述活动;销毁现存的一切化学武器及其生产设施。因此,
《公约》的宗旨和目标反映了全世界人民的愿望,得到了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普遍欢迎,已有150多个国家签署了这一条约。
为了确保
《公约》的基本义务和具体规定切实得到遵守,
《公约》制定了极为严格的核查制度。按
《公约》规定,在民用化工方面,我国政府必须每年向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组织宣布受
《公约》监控化合物的生产、加工、消耗、进出口量和有关设施以及所有有机化合物生产设施的年生产量和计划量。此外,对民用化工还规定了严格的现场核查制度,所有与可用于化学武器生产的有毒化学品及其前体和与原料有关的设施必须接受现场核查及可能的质疑性核查。
《公约》预计1995年1月生效,
《公约》生效后30天内必须对民用化工进行全面的“初始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