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特区办公室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1994年5月16日 国办发<1994>63号)
《国务院特区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特区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
关于国务院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3>25号)的规定,保留国务院特区办公室。国务院特区办公室是国务院负责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开放地区(以下简称开放地区)对外开放有关经济事务的办事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负责协调对外开放有关经济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开放地区经济发展战略及由沿海向内地扩大开放的部署。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开放地区需要由国家解决的重要政策问题并及时向国务院提出建议。
(二)调查研究广东、福建两省经济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以及改革开放,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综合试验的情况,协调有关方面的工作关系,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及时总结经验。
(三)调查研究经济特区的有关方针、政策及其实施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经济特区的发展方针、政策、措施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四)调查研究开放地区的有关政策及其贯彻实施情况,协调对外开放方面的有关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及时总结经验。
(五)会同有关部门调查研究经济特区和开放地区利用外国投资工作的情况及改善投资环境方面的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向国务院提出建议。承办国务院交办的有关利用外国投资全国性政策、法规的协调工作。
(六)组织和参加对外开放有关工作的政策、法规拟定工作。
(七)调查研究国外办经济性特区、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方面的情况、经验和发展动向。
(八)组织开放地区干部培训有关工作和与国外合作培养人才有关项目的实施,承办有关的涉外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