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
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若干意见请示的通知
(国办发<1994>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若干意见的请示》转发给你们,请各有关方面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六日
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若干意见的请示
国务院:
《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国发<1993>77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有关地方和部门加强了对期货市场的监管,并相应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盲目兴办期货市场的问题仍未完全解决。目前,我国期货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期货交易所和经纪公司过多、过乱,运作很不规范;二是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大部分属投机性质,有些给国家造成很大的损失;三是一些中外合资或变相合资的期货经纪公司采用各种手段,欺诈国内客户,造成大量外汇流失;四是地下非法期货交易仍然猖獗。我国期货市场还处在试点阶段,要本着“规范起步,加强立法,一切经过试验和严格控制”的原则稳步发展。目前要重点清理、整顿现有的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加强对交易所和经纪公司的管理,特别是要严格控制境外期货和金融期货交易,坚决打击各类非法期货交易活动。根据《通知》要求,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现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一、对已经成立的期货交易所进行审核
各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要立即停止审批新的期货交易所。对已有的期货交易所要重新进行审核和规范。在《通知》下达前,经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于1993年12月底前已开业的交易所,要分两类进行清理。一是大部分交易所将按批发市场进行管理,不再冠以交易所的名称,不得进行期货合约买卖。二是对符合下述条件的少数交易所,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下同)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证监会从严审核并报请国务院批准后,可进行标准化期货合约交易试点。经批准进行试点的交易所,要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登记注册,由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其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