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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专利工作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2月16日 实施日期:2000年2月16日)废止

企业专利工作办法
(中国专利局、国家经贸委、国家科委 1994年6月13日颁布 国专发管字〔1994〕第11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专利工作,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专利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宣传普及专利知识,激发职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为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服务。
  第三条 开展企业专利工作应作为企业技术进步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将专利工作纳入企业技术开发、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市场开拓以及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将专利申请量、获权量和专利实施效益情况,作为衡量企业技术进步、经营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利管理机关要加强对企业专利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的国有企业,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企业专利工作的任务与管理

  第五条 企业可以根据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自主决定专利工作的主管领导、专利工作的组织机构和归口管理部门及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专利工作人员。
  第六条 企业专利工作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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